向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表達本會對註冊社工工作守則第二次修訂的意見及建議 (Chinese Only)

敬啟者:

         本會的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諮詢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於本年五月份,曾就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工作守則》)及《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實務指引》(《實務指引》)修訂建議第一次諮詢提出意見及修訂建議,本會欣見註冊局於第二次修訂的《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採納了本會部份的建議,對此本會表示歡迎。
 
        工作小組因應註冊局就著第二次修訂所發出的諮詢,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舉辦社工沙龍,與同工討論該文件內容。工作小組完成分析及整理收集得來的意見後,有如下的意見及建議:
 
1.      工作守則《前言》第四段最後一句的「 註一」, 應為「 二」
 
2.      工作守則《前言》第四段,「社工應採取足夠的措施或行動去預防、勸阻、糾正或揭發同工有違反守則之行為。」建議 「同工」修訂為 「其他社工」
 
3.      工作守則第五頁標題、第28、29和30點分別提到「諮商」、「諮詢」和「徵詢」三個字眼,建議統一修訂為「諮詢」
 
4.      其他建議:
 
知悉註冊局的每屆成員任期為3年,而成員如已連續9年擔任成員,或擔任成員的任期如在任何11年的期間中超過9年,則不可再擔任成員,直至最後擔任成員起計的2年期間已過為止。在此情況下,日後在某一屆內的所有成員有機會從未參與過《工作守則》及/或《實務指引》的建立及/或修訂。成員只能單從字面上去理解和推想當日建立或修訂背後的原意和精神。因此,本會建議註冊局成立一個守則諮詢委員會,委任過往曾參與《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的建立及修訂的成員為諮詢委員,當註冊局成員或職員有需要時,可向這委員會尋求協助
 
長遠而言,我們建議註冊局將有關《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之詮釋作詳細的紀錄,特別是在個別投訴或紀律聆訊個案上所引發之討論及其釋義,均應備案,方便註冊社工作出查閱。
 
本會對註冊局在《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致力作出完善,表示認同和欣賞,上述建議修訂冀能協助註冊局進一步完善《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
 
若對上述建議有任何查詢,請與工作小組召集人黃萬成先生 或 與本人聯絡。
 
此致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會長 
 
黎永開謹啟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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