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倫理,原則的聲明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 (IFSW)
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 (IASSW)

社會工作倫理,原則的聲明

修訂版15.9.2005

 

1. 引言

倫理覺察能力是社會工作者(社工)專業實踐中的一個基本部份。一個衡量社工所提供的社會工作服務的必要準則,是要視乎他/她們是否具備按倫理行事的能力和承擔感。

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推動倫理的目的,是在其會員組織內、會員國家中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人士、以及在社會工作教育學院(社工學院) 和社會工作學生當中,激發有關倫理的辯論和反省。一些社工面對的倫理挑戰與課題只出現於某些國家,另一些則具普遍性。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的聯合聲明希望鼓勵全球的社工去反省須面對的挑戰和兩難局面,以及在每一特殊個案中作出一些合乎倫理的決定。這些課題的範疇包括以下事實:

- 社工的忠誠往往處於不同的利益衝突之中
- 社工同時作為幫助者與制約者
- 社工要保護服務對象的利益,與社會講求效率和實用的要求所產生的矛盾
- 社會上的資源有限

本文件以社會工作的定義為出發點,由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分別於2000年7月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的大會採納,並於2001年5月在哥本哈根同意接納為兩會共同接受的定義(見第二部份)。這個定義強調人權和社會公義的原則。第三部份列舉出一些與社會工作有關的人權宣言和公約。第四部份在人權與尊嚴和社會公義兩個大標題下,羅列一般性的倫理原則。最後一部份介紹在社會工作中倫理操守的基本指引,而這些指引理應由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的會員機構在各項倫理指引及守則中進一步闡述。

 

2. 社會工作的定義

專業社會工作提倡社會轉變,解決人際關係問題以及個人的充權和自由,藉以改善人類的福祉。社會工作運用人類行為和社會系統等理論,在人與環境互動中作出介入。而人權及社會公義等原則乃社會工作的基礎。

 

3. 國際公約


國際人權宣言和公約是全球共同努力達致的標準和確認的權利。與社會工作的實務及行動有關的文件包括:

  • 世界人權宣言
  • 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
  • 獨立國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69條)

 

4. 原則

4.1 人權與尊嚴

社會工作建基於尊重人內在的價值、尊嚴及由此而引申的權利。社工須維護及保障每個人在身體、心理、情緒和靈性上的健全和福祉。即:

  1. 尊重自決的權利--社工須尊重及促進每個人作出自己的選擇和決定的權利,不論他/她們的價值和生活取向,只要這些選擇和決定不會威脅其他人的權利和合理的利益。
  2. 提倡參與的權利--社工應鼓勵服務使用者全面參與,使他們在影響自己生活的各方面決定和行動中有所增權。
  3. 整全地看待每一個人--社工應關注個人在家庭、社區、社會以及自然環境中的整體性,並應正視個人生活的每一方面。
  4. 辨識及增強能力--社工應留意每個個人、群體及社區的力量所在,並為之增權。


4.2 社會公義

社工有責任推動社會公義,無論在整體社會的層面或其服務的個人方面。即:

  1. 挑戰消極的歧視(1) --社工有責任挑戰基於特質的消極歧視,例如基於能力、年齡、文化、性別、婚姻狀況、社會經濟地位、政見、膚色、種族或其他身體上的特徵、性傾向或宗教信仰的歧視。
  2. 認識多元性--社工應認識以及尊重其工作所處的社會中種族和文化的多元性,並考慮到個人、家庭、團體和社區的差異。
  3. 公平分配資源--社工須確保其掌握的資源會公平地根據需要而分配。
  4. 挑戰不公的政策和措施--當資源不足或當資源分配、政策及措施出現壓迫性、不公平或具傷害性時,社工有責任提醒其僱主、政策制定者、政治人物以及公眾。
  5. 團結一致--社工有責任挑戰導致社會排拒、標籤化或壓迫的社會情況,並致力營造一個包容的社會。

(1) 某些國家使用「歧視」而非「消極歧視」這個詞,這裡使用消極是因為某些國家會使用「積極歧視」這個詞。積極歧視又稱「積極行動」,積極歧視或積極行動是指為了矯正以上第4.2.1條中所述的人士歷來所受到的歧視而採取的積極步驟。

 

5. 專業操守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的會員有責任發展和定期更新其組織內的倫理守則或指引,以保持與宣言的一致性。這些國家組織也有責任告知社工和社工學院有關的守則或指引。

社工須遵循他們國家的倫理守則或指引,一般來說,這些守則或指引包含一些較詳細、符合每個國家特殊背景的倫理指引。以下是有關專業操守的一般性指引:

  1. 社工應發展及保持其工作所需的技巧和職能。
  2. 社工不應容許其技巧用於非人道的目的,例如酷刑或恐佈主義。
  3. 社工應行事正直,包括不濫用服務使用者的信任、明白私人生活和專業之間的界限、以及不利用其身份取得個人利益。
  4. 社工應以愛心、同理心和關顧的態度對待服務使用者。
  5. 社工不應將個人的需要或利益置於服務使用者的需要或利益之上。
  6. 社工有責任照顧其在工作崗位以及社會上的專業和個人生活,以確保他們能提供適切的服務。
  7. 社工應為服務使用者保密。任何例外只能基於更高的道德要求(例如維護生命安全)。
  8. 社工須承認他們對服務使用者、與其工作的人士、同事、僱主、專業團體以及法律都有責任,而這些責任之間有時候會出現衝突。
  9. 社工應願意與社工學院合作以支援社工學生取得優質的實習訓練和最新的實用知識。
  10. 社工應推動和參與在同事及僱主之間有關倫理的討論,並且為因應倫理而作出的決定負上責任。
  11. 社工應作好準備去解釋他們根據倫理考慮而作出的決定,並承擔該選擇和行動所帶來的責任。
  12. 社工應在其受僱機構以及身處的國家中創造環境,以推動討論、評估及維護本文件以及其國家的守則(如適用)中所述的原則。

本文件「社會工作的倫理,原則的聲明」於2004年10月在澳洲阿德萊德舉行的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學院聯會的大會上通過。

亦可按以下連結下載文件

社會工作倫理‧原則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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